煤矿井下高压电缆与低压电缆的间距是多少
煤矿井下要求为什么高压电缆、与低压电缆间距不小于50mm,有何缘由规定
为了保证安全,若高压电缆、与低压电缆间距小于50mm,是防止高压电缆绝缘击穿后,将低压电缆击穿,高电压就将送入低压侧,对人及设备构成危险.有这50mm的距离。
关于井下巷道电缆铺设煤矿安全规程是如何规定的
如果电缆同压风管、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,必须敷设存倚道的上方,并保持0.3m以上的距离。
井下电缆铺设煤矿安全规程是如何规定
根据《煤矿安全规程》规定,除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以外,井下敷设电缆时,必须遵守下列规定:电缆必须悬挂:(在水平巷道或倾角30。
高压电缆与低压电缆距离
1kV以下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4米;1-10kV低压电缆的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6米。
井下高压电缆应装设什么
电缆走向与腰线平行,电缆钩与腰线垂直,电缆钩形成的平面与大巷侧面平行,电缆钩间距1m,吊挂高度距底板不少于1.6m。
高、低压电力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多少
高、低压电力电缆之间的净距1kV以下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4米;1-10kV低压电缆的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6米。
高压电缆与低压电缆同沟安全距离
高压电缆与低压电缆是有安全距离的。平行敷设的时候,安全距离是0.5米;高压电缆在支架最上面,低压电缆在支架最下层,交叉敷设的时候,安全距离是0.25米。
煤矿电气设备怎么安装
每组电气设备两台设备间距约0.5米(两台设备喇叭嘴间距),中间连接电缆应适度(以两喇叭直线距离下垂180±30mm左右为准)凡有电缆压线板的电器。
10kv高压电缆与低压电缆的安全距离
10kv高压电缆安全距离为13cm;低压电缆的安全距离为3cm。
煤矿井下电缆吊挂离地高度标准是多少?哪里有规定
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。所以说吊挂高度因地制宜,原.(低压接线盒,两头的电缆余量必须大于300mm,四通必须盖向外。
井下吊挂电缆施工方法
为进一步提高我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,结合煤矿实际,特制定井下巷道电缆敷设及吊挂标准。
电缆的敷设采用钢绞线、电缆钩吊挂。
高压10千伏电缆能否与低压线缆同沟敷设
十千伏高压电缆可以与低压线缆同沟敷设,必须按照电力法的相关规定操作执行。高压线缆与低压线缆的有效安全距离,使用的镀锌防护钢管的管径大小各不相同。
高压线与低压线之间安全距离
高压线与低压线之间安全距离?高压线与低压线之间安全距离是1.2-1.5m。高压线与低压线之间安全距离?高压线与低压线之间安全距离是1.2-1.5m。
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,高低压电缆的间距为
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,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多少?应大于0.1米.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。
电缆敷设距离有啥要求
主要要求如下:当电缆与地下管网交叉不多,地下水位较低,且无高温介质和熔化金属液体流入可能的地区,同一路径的电缆根数为18根及以下时。
高压电缆与低压电缆交叉铺设可以吗
可以,一般情况下,高压电缆与低压电缆尽量不要放在同一电缆沟中,但是摆放有要求。
电缆敷设距离有什么要求
1当电缆与地下管网交叉不多,地下水位较低,且无高温介质和熔化金属液体流入可能的地区,同一路径的电缆根数为18根及以下时,宜采用电缆沟敷设。
低压电缆和高压电缆地埋交叉做法
禁止跨越钢丝绳、皮带和电缆。外来参观人员必须由有关单位批准,执行本企业安全管理规定,由安环部人员及所到单位领导指定人员陪同。
高压电缆与低压电缆能不能同沟一起安装有什么技术要求
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(GB50168—中规定如下:电力电缆间及其与控制电缆间或不同使用部门的电缆.高。
井下电缆遥测标准
煤矿完好标准没有明确讲明.只说的电缆的间距(高压和低压).但矿上没有一人去量的.按个人想法应该是边距。
高压线与低压线之间安全距离
110kV高压电力安全角度来说5米足够,考虑到电磁辐射要9~10米。高压线路最好不要建造建筑,尤其是有尖端的建筑。
电缆排管间距要求
前后1m范围内。电缆线相互交叉时,高压电缆应在低压电缆下方。如果其中一条电缆在交叉点前后1m范围内穿管保护或用隔板隔开时,最小允许距离为0.25m。
煤矿开关电缆压紧规定
螺母要求隔爆接合面紧固螺栓的螺母要上满扣,不满扣为失爆。
井下电缆的连接有哪些要求
井下电缆必须悬挂整齐,并满足以下要求:在立井井筒中或倾斜30度及其以下井巷中敷设电缆时,应使电缆不承受拉力。
煤矿最小电气间隙标准
高低压成套设备的电气间隙引标准如下:低压是GB7251.1,3~63kV高压是GB3906。
煤矿井下电气设备之间的间距要求
井下电器设备无非就是变压器,防爆开关等几种,种类不多也没有距离的具体要求。
高低压电缆直埋平行敷设距离
参考: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-94得知:高低压电缆直埋敷设距离:交叉敷设0.5M;平行敷设0.25M。